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32號上訴人 張金素
袁凱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碧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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