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告乙女(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乙女之母(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被告甲男(代號0000-00000B)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219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