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青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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