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70號原告大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昌 訴訟代理人 章兩勝 被告遠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咪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1,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一併提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登記證明文件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