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2號債務人 王世杰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 紀天樂 債權人 陳進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清單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考量債務人任職於澎湖郵局,每月平均收入61,818元,扣除自身最低生活費9,829元、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教育生活費15,000元後,每月僅餘36,989元,是故債務人每月清償37,000元,其條件應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7,000元。││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4,643,212元。││4.清償總金額:3,552,000元。││5.清償比例:約76.5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台灣土地銀行│589,884│4,70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80,444│3,03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6,413│8,019│├──┼──────────┼─────┼──────┤│4│玉山商業銀行│238,107│1,898│├──┼──────────┼─────┼──────┤│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89,191│1,506│├──┼──────────┼─────┼──────┤│6│陳進益│1,689,173│13,462│├──┼──────────┼─────┼──────┤│7│紀天樂│550,000│4,385│├──┼──────────┼─────┼──────┤││合計│4,643,212│37,000│└──┴──────────┴─────┴──────┘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行為。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不得從事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6、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7、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8、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超過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之最低生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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