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債權人 陳柏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婷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00元,經債權人催告返還均無所獲,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債權人聲請時固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影本為證,惟查對話紀錄上未顯示借款人姓名為何,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命補正「㈠提出債務人郭婷萱借款新臺幣26,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郭婷萱所有。㈡提出對話截圖為債務人郭婷萱之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其他可供釋明債務人郭婷萱借款之釋明文件,亦未補正對話截圖對象為債務人郭婷萱之釋明資料,尚難認已釋明何以對債務人郭婷萱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