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告 曾福泉 被告 賴順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簡佩珺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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