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尚盈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柳柏帆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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