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61號原告 蕭丞竣 被告 汪精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2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34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汪精武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本件非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故無需以合議裁定為之,且經此移送之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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