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16號原告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錢威旭
賴佑昌 被告 張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線上遊戲平台星城Online所發行之69,802,116星幣,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021元【計算式:69,802,116星幣÷100=698,0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主張新臺幣與星幣之換算為1元:100星幣),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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