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275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復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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