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7號上訴人 黃麗齡 被上訴人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就原審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壹仟陸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另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壹佰零捌萬參仟參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合計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參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計算式:22,290元+17,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楊千儀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