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成功好運勢事業有限公司
勢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柳延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廣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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