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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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29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