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另聲請狀證物欄記載有契約書,請聲請人一併提出。
二、請提出相對人 王黃壬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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