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34號原告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被告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雅利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婷 律師被告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原告「銳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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