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4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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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原告丙○○
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4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竊盜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給付方式分別為:(一)當場給付現金參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二)餘款貳萬元,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0日起至98年7月10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匯款銀行:第一銀行前鎮分行;匯款戶名:丙○○;匯款帳號:00000000000),共計分為四期,以每月10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