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1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3312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104年度聲字第3312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行所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04年10月12日104年度聲字第331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第1行載明「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然依該裁判內容,本院係駁回聲請人所為法官迴避之聲請,且於理由欄之末段載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可知本院係以「裁定」駁回聲請。據上,足認前揭裁判之原本及正本第1行所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應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之誤寫,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遲中慧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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