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龔德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㈠給付新台幣叁萬叁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