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66元,應繳裁
   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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