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06號
原告 洪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世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8,000元(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案件,其中系爭租賃物之起訴時交易價額,實務上均依土地法之規定推算,即以月租乘以一百二十倍計算為22,000元×120=2,640,000元,再加上尚欠租金212,000元,共計2,852,00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