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41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告 陳瑩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小字第45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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