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6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謝廣智

謝育倫

謝易淇

謝材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盧美雲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謝佳麟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張信輝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子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請求給付償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被告償金部分係定期收益而涉訟,因期間無法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而推定為10年,而反訴原告請求被告應按年支付新臺幣(下同)33,888元,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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