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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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上訴人 周昭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孔睿瑀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9萬40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吳登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