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 羅寶元 右聲請人因與 徐其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四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裁定雖提起抗告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四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