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 洪有進 被告 何明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相關證據。
三、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四、被告何明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