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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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英智選任辯護人李慶松律師
賴思達律師(於民國105年3月8日解除委任)被告 林君娜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瑞麒 律師被告 張玉雲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於民國104年3月19日解除委任)
胡昇寶 律師被告 洪瑞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佳珣 律師
張皓帆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41、2967、9432、1161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