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青憲選任辯護人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被告 李其廣 被告 黃浩洋 被告 王健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青憲、李其廣、黃浩洋及王健一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青憲、李其廣、黃浩洋及王健一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扣案帳冊、照片及扣案物為佐,足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及第
339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密集多次詐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等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認本院認本件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尚未消滅。本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羈押之情形。審酌被告4人所涉擔任詐欺集團機房之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4人羈押係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均應自105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