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鄭安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美莉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朝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李軼倫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鍾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妁恩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偉介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於101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點中關於清償成數及附件一更生方案關於壹、更生方案內容第4點總清償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9.79%。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更生及清算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清償成數及總清償比例之記載誤植為
10.22%,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