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 徐運河 被告 李玉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962,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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