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方淑款
呂芳嘉 被告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雖係設於台北市○○○路○號十一樓,另被告甲○○之住所亦於該址,然依據其所簽立之有價證券擔保貸款契約第九條,兩造合意由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