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五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書記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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