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嘉義縣竹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有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