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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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讚雄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啟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