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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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科榮
何永宗
林昱豪
林新捷
陳致良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乙○○、丙○○、甲○○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