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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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20號異議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謝萬益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裁定提出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異議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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