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賴愛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自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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