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就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瑞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宣告有期徒刑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宣告之有期徒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請求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之聲請書1紙附卷可考(見執聲卷第3頁),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犯罪類型相同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各罪犯罪相隔時間,並衡諸受刑人個人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就各確定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雖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未逾有期徒刑6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有│有期徒刑9月││宣告刑│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23日│103年7月6日│├────────┼───────────────────┼───────────────────┤│偵查案號│高雄地檢(下同)103年度速偵字第5786號│103年度偵字第17411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434號│10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2日│104年3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434號│10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5日│104年4月8日│├───┴────┼───────────────────┼───────────────────┤│備註│103年度執字第15975號(104年度執緝字│104年度執字第5313號│││第2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