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美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胡繼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最新之法人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胡繼軒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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