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美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銀樑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力生
諸德華 張昭 胡繼軒 朱遵章 胡嘉真 仇鼎財 陳肇群 馮道中 容永峰 丘宏恩 艾水苗 胡峻源 杜慧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胡繼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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