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告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原告 王克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 律師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曼嬅 (監察人)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 律師 邱政勳 律師 姜鈺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江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確認被告之董事長即訴外人 張旭杰 訂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召開股東常會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決議無效,及確認被告於103年6月16日在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召開之103年度股東常會之決議無效或應予撤銷,而系爭董事會之成員係被告之股東即訴外人 王曼麗 於101年7月6日召集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是本件原告之主張有無理由,應以系爭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是否有效為據,惟原告認系爭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業已對被告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並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下稱系爭訴訟)審理中,則系爭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茲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在系爭訴訟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