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二九四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二九四號」。另理由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一一九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一一九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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