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威葛瑞廣告股份有│台灣省合作金庫南京│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叁拾肆萬伍仟柒佰│HA五八0二一八││││限公司│東路支庫││肆拾柒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