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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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原告 張秀珍 被告 孟振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陳述及聲明: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孟振宇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2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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