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06號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駿騰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故請 陳明 本件聲請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是否屆期(各紙本票之到期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請求事項,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4月25日,惟該日期僅本票(票據號碼:CH287701)1紙之到期日已屆至,其餘本票均尚未屆期,故請更正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各本票之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80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3月11日

16,500元

111年4月25日

CH287701

002

111年3月11日

16,500元

111年5月25日

CH287702

003

111年3月11日

16,500元

111年6月25日

CH287704

004

111年3月11日

16,500元

111年7月25日

CH287705

005

111年3月11日

16,500元

111年8月25日

CH287706

006

111年3月11日

16,500元

111年9月25日

CH28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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