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7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丁顏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顏彰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顏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7、10所示之各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一編號1至4、6、8、9、11所示之各罪,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二編號1、3至5所示之各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各罪,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2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受刑人前因犯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9號、第523號、第6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64號、108年度訴字第793號、109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5月;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另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2號、第260號、109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表一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後之總和即16年8月,附表二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後之總和即4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即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確定前所犯,復無重複裁定情形,且上開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因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暨受刑人對於本案如何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有上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2份存卷可佐等一切情狀,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於不逾越內、外部界線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附表一:受刑人丁顏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編號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年7月(7罪)、10月(2罪)、7月(2罪)

有期徒刑9月(2罪)、7月(3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6日、3月30日、4月1日、2月28日、3月1日、3月6日、3月8日、1月18日(2罪)、6月12日(2罪)

108年5月22日下午3時26分回溯96小時內(聲請書漏載,本院逕予補充)、108年5月22日、5月29日、10月26日、6月4日

108年7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17號、第398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4號、第8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第1503號、108年度偵字第58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762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49號、第523號、第600號

108年度易字第864號、訴字第793號、109年度訴字第7號

109年度易字第211號

判決日

108年12月13日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5日

確定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49號、第523號、第600號

108年度易字第864號、訴字第793號、109年度訴字第7號

109年度易字第211號

確定日

109年1月14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備註

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4號(109執緝78)。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36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61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31號)。

   

編號

罪名

加重竊盜罪

侵占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3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2日

107年11月8日、107年7月7日

108年7月16日、108年8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40號、第341號、108年度偵字第11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40號、第341號、108年度偵字第11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109年度偵字第2293號、第2540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599號

108年度易字第599號

109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10月28日

確定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599號

108年度易字第599號

109年度訴字第563號

確定日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109年1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59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02號)。

①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60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03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91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號

罪名

詐欺等罪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4月、3月、5月(2罪)、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0日、109年1月9日、108年7月23日、108年9月14日(2罪)

108年8月18日

108年7月24日、109年1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109年度偵字第2293號、第254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16號、第6209號、第62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37號、第4137號、第4293號、第4294號、第4682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563號

109年度易字第625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號

判決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1日

確定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563號

109年度易字第625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號

確定日

109年12月1日

110年2月2日

110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備註

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92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1號。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8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號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罪等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0日(2罪)

109年1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8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4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892號

110年度易字第242號

判決日

109年12月31日

110年6月15日

確定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892號

110年度易字第242號

確定日

110年2月2日

110年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備註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40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91號。

附表二:受刑人丁顏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

編號

罪名

竊盜罪

加重竊盜等罪

竊盜罪

宣告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2月(3罪)、3月(7罪)、4月(3罪)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2日、9月24日、10月2日、10月6日、10月10日、10月13日、12月8日、12月13日、109年1月10日、1月15日、1月18日、1月27日、2月24日

108年9月19日、109年2月21日

108年9月10日、109年2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98號、109年度偵字第2136號、第2249號、第2252號、第2285號、第2292號、第2487號、第2528號、第2673號、第280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98號、109年度偵字第2136號、第2249號、第2252號、第2285號、第2292號、第2487號、第2528號、第2673號、第280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37號、第4137號、第4293號、第4294號、第4682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429號、第260號、109年度訴字第424號

109年度易字第1429號、第260號、109年度訴字第424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號

判決日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21日

109年12月1日

確定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429號、第260號、109年度訴字第424號

109年度易字第1429號、第260號、109年度訴字第424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號

確定日

109年8月18日

109年8月18日

110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備註

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42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43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9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6日、109年1月26日

108年11月21日、109年1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16號、第6209號、第32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49號、第4505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625號

110年度易字第497號

判決日

109年12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625號

110年度易字第497號

確定日

110年2月2日

110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備註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2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3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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