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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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9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黃金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籍設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以致無法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聲請本院准許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自114年1月5日起,即因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稽,相對人黃金萬尚非為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形,且如聲請人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應無不知相對人因案於該分監執行中之可能,是聲請人係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顯有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