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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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陳其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7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4│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5│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6│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7│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8│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9│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10│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434│││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