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8,656元【(
20.01㎡+20.07㎡)×8,200元/㎡=328,65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