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驗餘淨重總計零點壹叁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分別於民國97年2月19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巷口;同年4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2住處房間內,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並分別在其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供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及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於99年4月15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之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97年2月18日中午12時許、同年4月22日上午9時許,分別在臺北市○○○路○○○巷○號地下室、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2住處房間內,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分別於同年2月19日凌晨1時許、同年4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在卷足稽。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98年度毒聲字第345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9年3月19日因戒治期滿6月以上,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停止戒治處分,並於釋放後接續他案執行中,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下稱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有該中心97年3月5日航藥鑑字第0971168號、同年5月23日航藥鑑字第0972772號毒品鑑定書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煙草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5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462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固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10條但書之規定雖得單獨宣告沒收,然若該違禁物為被告因案扣押之物,且有犯罪嫌疑時,於主刑、從刑不可分原則,自應由檢察官隨案處理為宜(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係於97年4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自被告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2住處房間內所查扣,而被告於查獲當日所採之尿液,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係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大麻陰性反應,此有卷附之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7年5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佐,足認被告並無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則就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似另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且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與其於97年4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顯係基於各別之犯意,是此部分罪嫌與前開聲請人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為不起訴處分部分,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由聲請人另行依法追訴。綜上所述,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似應由聲請人另行隨案處理為宜,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物品名稱│淨重及鑑定書文號│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0.0180│97年2月19日凌晨1│││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時許,為警在其身│││零點零壹柒捌公克)│0.0178公克,檢出第二級甲基安│上查扣(97年度紅││││非他命成分(航空醫務中心97年│保管字第174號)││││3月5日航藥鑑字第0971168號毒│││││品鑑定書)││├──┼─────────┼──────────────┼────────┤│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0.1210│97年4月23日上午│││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11時20分許,為警│││零點壹貳零捌公克)│0.1208公克,檢出第二級甲基安│在其上址住處房間││││非他命成分(航空醫務中心97年│內查扣(97年度紅││││5月23日航藥鑑字第0972772號毒│保管字第452號)││││品鑑定書)││├──┼─────────┼──────────────┼────────┤│三│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送驗煙草1包,淨重4.73公克(│同編號二所示時、││││空包裝袋重0.81公克),含第二│地為警查扣(97年││││級毒品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度青保管字第322││││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5月19日調│號)││││科壹字第09723024620號鑑定書│││││)││└──┴─────────┴──────────────┴────────┘